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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锂电池充电宝

锂电池

        旅客为个人自用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 (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并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经航空公司批准后可以装在交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设备上。超过160Wh的锂电池严禁携带。

    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经航空公司批准的100 -160Wh的备用锂电池只能携带两个。

  旅客携带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为医疗用途携带的、内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的,必须依照航空公司批准进行包装携带。

        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

充电宝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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