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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游预订须知

简介

简介

 

第一条 特别提示

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携程)、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携程)、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携程)、成都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携程)、深圳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携程)、青岛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携程)、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携程)、沈阳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携程)、武汉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携程)、厦门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携程)、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携程深圳分公司)、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携程)、三亚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携程)、重庆市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携程)为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的战略合作伙伴,上海携程、北京携程、广州携程、成都携程、青岛携程、南京携程、沈阳携程、武汉携程、厦门携程、深圳携程、杭州携程、三亚携程、重庆携程充分借用携程旅行网的散客服务预订平台,推出全方位的国内中高端休闲旅游度假旅行产品,所有产品的行程安排以及合同签订都由上海携程、北京携程、广州携程、成都携程、青岛携程、南京携程、沈阳携程、武汉携程、厦门携程、广州携程深圳分公司、深圳携程、杭州携程、三亚携程、重庆携程分别提供。

 

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国际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编号:L-SH-GJ00025

经营范围: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旅游规划及开发,旅游产品开发;出境旅游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编码:31011073900651502

法定代表人:范敏

上海市旅游局质量监督所电话:021-64393615

 

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编号:L-BJ-CJ00099

经营范围:国际航线\国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航线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会议服务;出境旅游业务。

法定代表人:范敏

北京市旅游局旅游服务热线电话:010-12301

 

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编号:L-GD-CJ00036

经营范围:代客订房。商务咨询。旅游信息咨询。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国际航线或香港 、澳门、台湾航线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会议服务。代购火车票手续。

法定代表人:范敏

广州市旅游局质量监督电话:020-86666666

 

成都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编号:L-SC-CJ00020

经营范围: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旅游信息咨询;商务快送服务;订房服务;会务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票务咨询;火车票销售代理。

法定代表人:范敏

成都市旅游局质量监督电话:028-96927

 

深圳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GD00663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

法定代表人:范敏

深圳市旅游局质量监督电话:0755-82003220

 

青岛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编号:L-SD-02292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旅游规划及开发,旅游产品开发。

法定代表人:范敏

青岛市旅游局质量监督电话:0532-85912000

 

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L-JS01713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法定代表人:郭东杰

南京市旅游局质量监督所电话:025-83418185

 

沈阳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LN-GN01258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旅游规划及开发,旅游产品开发,寄递业务等。

法定代表人:范敏

沈阳市旅游局质量监督所电话:024-22821999

 

武汉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HUB-GN02206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

法定代表人:范敏

武汉市旅游局质量监督电话:027-82855773

 

厦门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FJ20072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及相关业务。

法定代表人:范敏

厦门市旅游局质量监督所电话:0592-5335137

 

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CJ00036-SZFS002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定豪

深圳市旅游局质量监督电话:0755-82003220

 

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L-ZJ-HZ0011

经营范围:服务: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服务:旅游产品开发,会务服务,汽车租赁,订房服务,代订车票、机票。

法定负责人:刘先春

杭州市旅游局质量监督所电话:0571-96123

 

杭州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LZJ00316

经营范围:服务: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服务:代订客房、火车票,会务服务,票务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一类、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汽车租赁。

法定代表人:范敏

杭州市旅游局质量监督所电话:0571-96123

 

三亚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编号:L-HAN-GN00215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会议策划、会展服务、旅游度假产品、代订酒店、代订机票、代订门票、汽车租赁、旅游用品、户外用品、电子商务、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和土特产的加工及销售代驾服务、网络咨询。

法定代表人:郭东杰

三亚市旅游局质量监督所电话:089888392211

 

重庆市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编号:L-CQ06066

经营范围: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票务代理;旅游信息咨询;订房服务;会务服务;计算机信息咨询。

法定代表人:范敏

重庆市旅游局质量监督电话:023-63705525

 

在预订开始前,请仔细阅读本须知,本须知及产品页面中的重要条款也作为双方协议的补充内容。当您开始预订旅游度假产品时,已表明您仔细阅读并接受协议的所有条款。

 

第二条 相关概念注解

您接受携程对以下概念内涵的注解:

 

1. 当地游产品:客人抵达目的地后,自由选择的各项旅游体验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在目的地的使用的观光游、门票、演出、户外运动、休闲活动、交通接驳等综合性的服务。

 

2. 预订付款期:为保证当地游产品预订成功,所有当地游产品请在产品确认后24小时之内付款(特殊付款产品以相应预订限制中批露为准)。

 

第三条 当地游产品内容及其标准

1. 当地游产品内容主要包含:观光游、门票、演出、户外运动、休闲活动、交通接驳等综合性的服务。具体当地游产品的最终包含内容以您个性化的选配并被携程确认的订单约定内容为准,即以产品确认单为准。

 

2. 您在进行当地游产品选配时,应在携程提供的备选项目范围内进行,对于您超出该范围的合理需求,携程将尽力为您落实,但对落实的结果不做任何承诺。

 

3. 当地游产品组成要素,均为经过携程严格考评筛选出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应商提供。

 

第四条 地面服务产品价格

1. 携程保留在不事先知会的情况下更改其网站上已公布的旅游度假产品价格的权利。

 

2. 您预订的当地游产品价格,以携程给您的确认单上约定的金额为准。

 

第五条 订单生效

订单生效的定义:产品预订成功后,您按期付清携程给您确认的应付费用或提供携程认可的经济担保时,携程给您确认的订单即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

 

如您未按要求及时付清相关费用,而此时携程为您预留的产品的价格、内容或标准等发生变化,携程对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您主动解除已生效订单

订单生效后,若要主动解除已生效订单,您必须在行程开始前通知携程解除所做预订,包括放弃整张订单的全部内容、减少出行人数、减少住宿房间数或晚数,同时您还须承担携程处理该订单已经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 门票产品订单

 

订单生效后,旅游者要求取消的,如经核实门票未被实际使用,携程可协助办理退订操作,并将退还您的订单实际支付金额。部分订单产品不符合该条退订政策,详见另行补充约定。

 

2. 观光游和交通接驳产品订单

 

在产品实际使用日期前,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1 提出时间在使用日期前72小时前(不包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您必须承担该当地游产品金额10%的业务损失费。业务损失费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收取。

 

1.2 提出时间在使用日期前72小时至24小时前(不包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您必须承担该当地游产品金额30%的业务损失费。业务损失费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收取。

 

1.3 若提出时间在使用日期前24小时内或行程开始后通知的,您必须承担该当地游产品金额100%的业务损失费。

 

1.4 若您所预订产品的使用日期部分或全部处在春节、国庆节、五一劳动节、元旦或其它国家性或者地方性重大节日期间(具体时段以国家节前颁布的休假日期为准,以下类同),鉴于在春节、国庆节、五一劳动节、元旦或其它国家性或者地方性重大节日的特殊状况,如您取消此类已生效订单,需向携程支付全部当地游产品费用总额的100%的业务损失费。

 

3. 演出及特殊产品订单

 

此类型产品由于资源限制等特殊性,一旦购买,概不退换,敬请谅解。(此提示信息请见产品预订须知说明)。

 

第七条 更改已生效订单

订单生效后,您主动要求更改该订单内的任何项目,请务必在当地游产品开始前通知携程您的更改需求。只有当需变更事项涉及产品在携程网上仍在售卖出中,且变更需求的目标资源有余位的情况下,我们方接受您的变更需求。携程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但您必须全额承担因变更带来的损失及可能增加的费用。

 

若您所预订的产品在目的地停留的日期部分或全部处在春节、国庆节、五一劳动节、元旦或其它部分地方性重大节日期间,鉴于资源的特殊状况,已生效订单不可进行任何更改。

 

订单生效后,携程更改您的已生效订单内的任何项目时:

 

1. 非携程可控原因引起的更改,如当地重大活动、自然灾害等,携程会尽力协助您办理相关退变事宜。

 

2. 因携程原因引起的更改,携程一方承担变更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并赔偿该项目费用10%的违约金。

 

3. 由于某些产品有一定的特殊性,故需参考产品中“预订限制”,若产品中已事先告知可能会产生变更的内容,则不属变更需补偿的范围。

 

第八条 因携程原因取消您的已生效订单

在您按要求付清所有当地游产品费用后,如因携程原因,致使您的当地游产品不能成行而取消的,携程应当立即通知您,除无条件退返您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外,还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但不涉及其他赔偿:

 

1. 在当地游产品行程开始前第72小时前通知客人(不包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除退还客人该当地游服务费用以外,另外支付给客人该地面服务产品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

 

2. 在当地游产品行程开始前第72小时至24小时前通知客人的(不包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除退还客人该当地游产品服务费用以外,另外支付给客人该地面服务产品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

 

3. 在当地游产品行程开始前第24小时内或当地游产品行程开始后通知或未通知退订的(不包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除退还客人该地面产品服务费用以外,另外支付给客人该地面产品服务费用100%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 当地游产品使用权变更

在您按要求付清所有当地游产品费用后,在出发前3日前,并必须经携程同意,您可以将您预订的当地游产品使用权转让或赠送给具有参加本次当地游产品活动条件的第三人。变更后如有费用增加,须由您全额承担,否则携程有权拒绝您的变更要求。

 

第十条 您应履行的义务

1. 您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外出旅游度假。如您为孕妇或有心脏病、高血压、呼吸系统疾病等病史,请在征得医院专业医生同意后预订旅游产品。

 

2. 您提供给携程的证件和相关资料,以及通讯联络方式及配送地址等必须真实有效。

 

3. 当地游玩期间,您应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自觉保护当地自然环境。

 

第十一条 携程应履行的义务

1. 携程代理您办理当地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您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您的直接损失,携程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携程应告知您抵达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

 

第十二条 关于旅行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险是对因旅行社责任引起的游客人身伤亡、财产遭受的损失及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赔偿,对于游客,在实际发生意外时,“责任险”保障的主要是旅行社对游客出游期间依法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赔偿责任,而这种责任由法院或相关仲裁机构裁决。这意味着意外发生后,旅行社是不包揽一切的,它只承担自己的责任。由于游客自身原因或其他方原因出险由游客自行负责,旅行社只提供道义上的协助。为了获得更为全面的保障,我们强烈建议游客出游时根据个人意愿和需要自行投保个人险种。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您和携程双方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雷击、水灾、火灾等自然原因,以及战争、政府行为、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已生效订单约定内容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携程延迟履行已生效订单约定内容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解决争议适用法律法规约定

在您的预订生效后,如果在本须知或订单约定内容履行过程中,您对相关事宜的履行发生争议,您只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争议,并同意接受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十五条 其它

本须知未尽的其他事项,在携程确认给您的订单中另行约定。同时合同双方需承担对等的义务。度假产品确认单作为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